声明:关于公民抗命权,我从来没有进行过研究,以下内容纯属我在看到唐福珍事件之后的一点想法,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公民抗命?
WIKI上对公民抗命的解释是: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
如我题目中提到的“抗命”,首先必须有命、有法可抗。我认为,如果公民是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合法作为或者至少形式上合法的作为有所不满,首先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如法院)解决,到这一步还不是抗命、抗法,而是在法律之内的解决。而,如果公民对某一现存的法律、法规有认为其不合理的、不正义的、具有压迫性的等等不满;或者引起公民不满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只是某一行政机关或个人,但公民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他认为公证的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公民再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
二、如何进行公民抗命?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公民抗命主要应该是以下几个途径或者说方式、态度:
1. 法律途径。这是最合法的途径,当然一般也是政府所大力提倡、开放给公民的途径。即使是在最专制的制度下,政府一般也会给公民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抗命途径(例如中国古代的告御状),不管是否出于真心,这至少是缓解民情的一种有效的政治手段。例如,上面我虽然说我认为针对政府或个人行为进行诉讼不算是公民抗命,但是在比较正当的法律途径终结的之后,比如在终审上诉之后,所继续进行的法律途径也可以属于此,比如我国的检察院抗诉制度;比如美国的collateral attack。除了法律途径之外,比如我国的上访制度(这里指的当然是合法的按级上访);比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宪政审查制度。
2. 宪法途径。公民在通过法律途径让人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的时候,则可以再根据国家的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利进一步抗命。现代民主国家的一大特色就是在宪法中为公民提供了合法的对抗政府的手段。我认为通常所说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应该属于此类。这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威胁到当权机构的统治的,但作为一个开放的政府,它会将公民的这些权利合法化。
3. 非法非暴力抗命。当宪法中的抗命途径用尽,或者国家根本就设置了足够的障碍来组织公民行使宪法途径时(比如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事前审查,到足以使这些活动无法实现时),激进的组织也许会直接走到暴力的一步。但至少在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开展之后的时代,公民已经学会了将非暴力作为一种有效的抗命手段。
我认为甘地在印度和南非展开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其实是跨越2和3两种抗命途径的。他既进行过合法的游行示威,也进行过非法的非暴力不合作行动。例如,甘地所组织的政治示威有很多次是被英政府认定为非法的,甚至曾经在集会中开枪;甚至他自己进行的绝食运动也被英政府定为非法。再比如,马丁路德金在民权法案通过之前,在一些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州,曾经发起的请求服务的静坐运动(号召黑人在实行种族政策的餐馆酒吧反复要求服务,如果不提供服务就静坐但并不打扰其经营),也许可以算作是合法的非暴力抗命。但是他号召黑人乘坐灰狗进入种族分离的州并拒绝坐到黑人座位区,则是非法的非暴力抗命。在非法的非暴力抗命中,正如很多政治领袖曾说过的,要做好坐牢的准备。正是因为非法,才有可能被抓坐牢;正是因为非暴力,在被捕时才不应该抵抗;正是因为明智恶法还要遵守去坐牢,从而获取人民的同情,从而把自己和当权者一起降低,拉到一个游戏规则中,从而逼迫当权者去改变游戏规则。
结合国情一点来说,我国政府将群众(公民)上访分为正常访(按级正常上访)和非访(非正常上访,例如越级上访;在国家机关门口下跪、绝食;在公共场所打条幅、喊口号等等)两种。基本可以看做分别是以上的途径二和途径三。
4. 非法暴力抗命。在以上手段全部用尽之后,当公民认为其被天赋的所有人权都被剥夺之后,他只有使用当权者唯一无法剥夺的权利——暴力来进行抗命。但是我所列的这一点,仍然是承认政府的存在的,只是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政府妥协。我一时想不到具体的例子,比如一般的暴力游行,攻击政府机关,放火,烧车等,都属于这一类。
5. 回归自然状态。根据现代社会契约论的架构,在以上手段全部用尽,且公民作为契约一方已经丧失了主要的基于该契约的权利,而政府是主要的违约主体,这时的公民就只能解除契约,整个社会回归自然状态,重新组织政府,重新建立社会契约。当然,这时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的状态基本就是公民暴动、武装夺权、颠覆政府、重新建立新政府。这个例子就太容易举了,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共内战推翻在当时拥有合法统治地位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就是典型的一例。
三、其他乱说的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实际情况似乎不是刑拘,而是被强制居留在某宾馆,我注的),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正是上面这条目前炒得火热的新闻让我想到上面所说的五种公民抗命行为。各大新闻媒体、评论站点似乎主要是在对目前的土地问题、强制拆迁问题所引起的类似事件进行串联、类比,而很少横向的进行对因为各种问题导致公民不满所以其的公民抗命行为进行一个类比。我看新闻比较少,很多新闻,包括这个,都是在数天之后,在一些人的博客上看到评论才去搜索新闻来看的,所以这一类比我是完成不了的,而只能在这里瞎扯扯。
上面我所说的五种公民抗命途径,如上所述,即使最专制的政府,也会开放第一种,这条途径在我国同样是适用的,而且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的;至于第二种,我认为民主政体的政权也会开放这一途径。我对相关的政治理论不熟悉,所述难免偏颇,但我认为,是否开放第二条途径是可以作为是否是民主政体的一个标志的。这一条在我国只是名义上开放,暂时基本无法解决任何问题。除此之外,第三第四第五三种途径是任何政府都不会开放的,但问题在于政府对于出现了三四五三种公民抗命行为时政府所采取的是什么态度。有些政府对这些抗命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如民权运动时,对于马丁路德金所号召的一些违法的抗议行为,联邦当局大多抓进去关一晚了事,甚至对于在被南方一些保守州的法院所判决关押的抗命者,联邦当局也是尽量与州当局进行妥协。这是一种处理态度。
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则是另一种处理态度,就是小事化大,大事化更大。在我第一印象看来,唐福珍的自焚行为只是属于第三种非法非暴力抗命,只有其亲属的所谓抵抗行为确实有一点暴力的倾向,但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似乎没有哪名城管受重伤?)至于一些扔致燃油弹之类的说法可信性不明,暂时不考虑。而当局的官方说法,却将这一行为直接提到了“暴力抗法”的等级,也就是从第三级提高到了第四级。这其实也是有传统的,例如谭作人调查四川大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调查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都不能算是公民抗命行为,但是公司机关直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再比如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郭&泉,其组建政党和号召七日在家革命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非法非暴力不合作抗命行为,在上个月却已经以同样的罪名被南京中院判刑;再比如天安门的某某事件,从非法非暴力,最终有演变为非法暴利抗命的趋势,但是整个事件的处理和定性,基本是照着最严重的第五种抗命行为来进行的。
这两种针对非法方式公民抗命行为的处理方式,开放的或者压制性的,在政治上很难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哪个对哪个不对。只能说,首先,我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出发,自然是反正这种压制式的处理方式的;其次,从功利性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种压制性的大棒政策,在现在的国际舆论和政治环境下,恐怕只会带来更多的暴力。
我只是设想,不论是甘地,还是马丁路德金,他们在号召和身体力行非暴力不合作的公民抗命运动的时候,他们当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们的理念,不论是民族独立,还是天赋人权种族平等,而非为了无谓的牺牲。这样的话,他们的运动能够达到目的的一个前提就是,当局还遵守游戏规则,且这套游戏规则(法律)仍然有可以符合正义的一面。对后一点来说,很显然,在希特勒当局统治下进行非暴力不合作抵抗恐怕很难有什么作用,因为当局的法律已经不在为公民心中的正义服务(所谓恶法不是法)。而对于前一点来说,他们进行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一个假设,就是他们认为,当局在他们非法游行、非法绝食甚至非法抗税之后,虽然会逮捕他们,但是他们有一个面对公正的法庭的机会,从而会被判处一个他们所能设想到的判决,例如绝食的行为最多面临短期的拘留;大规模的游戏最多面临几年的徒刑。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进行非暴力抵抗,以自己坐牢的行为来唤起更多人的良知,这就是为什么甘地时期的英国政府、民权运动时期的美国政府都尽量避免逮捕这些抗命运动领袖——因为被逮捕正中了他们的下怀,坐牢正是他们的目的。
然后,如果甘地面临的一个政府是,他有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当局完全控制的不公正的法庭;有可能因为绝食就被判个十年二十年,有可能因为游行被判处无期甚至死刑;甚至有可能被抓走后直接打死扔进河里去,那他这时是否还会坚持主张非暴力呢?其实也许还是会的,虽然会有牺牲。为什么呢?就是我下面要说的非暴力的牛逼之处。
我个人认为,非暴力理念的牛逼之处,就在于他把政府推到了一个如此的比两难境地还难的“三难境地”:如果不抓我,那就是认可了我的抗命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至少我是自由的,那我就继续以非暴力抗命;如果你抓了我,但是遵守法律,合法审判,那我没多久之后又可以从牢里走出来继续非暴力抗命,同时还可以引起更多公民的同情,唤醒更多人;如果你抓了我,但是不遵守法律,违法审判甚至暗杀,那我一个人的牺牲,就让广大的公民有了暴力抗命的正当性,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政府已经违背了社会契约,武装革命将一触即发。
当然了,我说的上面这三点,不论哪一点,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局放宽态度处理不一定很快带来更多的公民抗命,但是民意的觉醒会慢慢推动当局的变革;而当局的压制性处理态度(如上面的第三种情况),不一定立刻就会带来武装暴动,但是,至少,长期的这样的处理态度会带来更多的暴力抗命,更多的暴力抗法。
有时候,政府对一些反抗行为懦弱一点不一定就会使政府失去权力的;有时候,政府对一些反抗行为太过敏感太过压制,不一定就能使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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