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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论拆迁一则

December 29th, 2009

  毛主席是见过大世面的,像我上上篇文章写到的各种Civil Disobedience的各种形式,什么国内的,国外的,东方的,西方的,暴力的,非暴力的,都是他老人家玩剩下的。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
  
  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
  
  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无非是矛盾。世界充满着矛盾。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
  
  ……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13—329页

  我决定等我手头的《鹿鼎记》看完,要读毛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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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抗命”到“暴力抗法”

December 7th, 2009

声明:关于公民抗命权,我从来没有进行过研究,以下内容纯属我在看到唐福珍事件之后的一点想法,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公民抗命?

  WIKI上对公民抗命的解释是: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
  如我题目中提到的“抗命”,首先必须有命、有法可抗。我认为,如果公民是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合法作为或者至少形式上合法的作为有所不满,首先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如法院)解决,到这一步还不是抗命、抗法,而是在法律之内的解决。而,如果公民对某一现存的法律、法规有认为其不合理的、不正义的、具有压迫性的等等不满;或者引起公民不满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只是某一行政机关或个人,但公民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他认为公证的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公民再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

二、如何进行公民抗命?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公民抗命主要应该是以下几个途径或者说方式、态度:

  1. 法律途径。这是最合法的途径,当然一般也是政府所大力提倡、开放给公民的途径。即使是在最专制的制度下,政府一般也会给公民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抗命途径(例如中国古代的告御状),不管是否出于真心,这至少是缓解民情的一种有效的政治手段。例如,上面我虽然说我认为针对政府或个人行为进行诉讼不算是公民抗命,但是在比较正当的法律途径终结的之后,比如在终审上诉之后,所继续进行的法律途径也可以属于此,比如我国的检察院抗诉制度;比如美国的collateral attack。除了法律途径之外,比如我国的上访制度(这里指的当然是合法的按级上访);比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宪政审查制度。

  2. 宪法途径。公民在通过法律途径让人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的时候,则可以再根据国家的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利进一步抗命。现代民主国家的一大特色就是在宪法中为公民提供了合法的对抗政府的手段。我认为通常所说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应该属于此类。这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威胁到当权机构的统治的,但作为一个开放的政府,它会将公民的这些权利合法化。

  3. 非法非暴力抗命。当宪法中的抗命途径用尽,或者国家根本就设置了足够的障碍来组织公民行使宪法途径时(比如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事前审查,到足以使这些活动无法实现时),激进的组织也许会直接走到暴力的一步。但至少在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开展之后的时代,公民已经学会了将非暴力作为一种有效的抗命手段。

  我认为甘地在印度和南非展开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其实是跨越2和3两种抗命途径的。他既进行过合法的游行示威,也进行过非法的非暴力不合作行动。例如,甘地所组织的政治示威有很多次是被英政府认定为非法的,甚至曾经在集会中开枪;甚至他自己进行的绝食运动也被英政府定为非法。再比如,马丁路德金在民权法案通过之前,在一些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州,曾经发起的请求服务的静坐运动(号召黑人在实行种族政策的餐馆酒吧反复要求服务,如果不提供服务就静坐但并不打扰其经营),也许可以算作是合法的非暴力抗命。但是他号召黑人乘坐灰狗进入种族分离的州并拒绝坐到黑人座位区,则是非法的非暴力抗命。在非法的非暴力抗命中,正如很多政治领袖曾说过的,要做好坐牢的准备。正是因为非法,才有可能被抓坐牢;正是因为非暴力,在被捕时才不应该抵抗;正是因为明智恶法还要遵守去坐牢,从而获取人民的同情,从而把自己和当权者一起降低,拉到一个游戏规则中,从而逼迫当权者去改变游戏规则。

  结合国情一点来说,我国政府将群众(公民)上访分为正常访(按级正常上访)和非访(非正常上访,例如越级上访;在国家机关门口下跪、绝食;在公共场所打条幅、喊口号等等)两种。基本可以看做分别是以上的途径二和途径三。

  4. 非法暴力抗命。在以上手段全部用尽之后,当公民认为其被天赋的所有人权都被剥夺之后,他只有使用当权者唯一无法剥夺的权利——暴力来进行抗命。但是我所列的这一点,仍然是承认政府的存在的,只是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政府妥协。我一时想不到具体的例子,比如一般的暴力游行,攻击政府机关,放火,烧车等,都属于这一类。

  5. 回归自然状态。根据现代社会契约论的架构,在以上手段全部用尽,且公民作为契约一方已经丧失了主要的基于该契约的权利,而政府是主要的违约主体,这时的公民就只能解除契约,整个社会回归自然状态,重新组织政府,重新建立社会契约。当然,这时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的状态基本就是公民暴动、武装夺权、颠覆政府、重新建立新政府。这个例子就太容易举了,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共内战推翻在当时拥有合法统治地位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就是典型的一例。

三、其他乱说的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实际情况似乎不是刑拘,而是被强制居留在某宾馆,我注的),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正是上面这条目前炒得火热的新闻让我想到上面所说的五种公民抗命行为。各大新闻媒体、评论站点似乎主要是在对目前的土地问题、强制拆迁问题所引起的类似事件进行串联、类比,而很少横向的进行对因为各种问题导致公民不满所以其的公民抗命行为进行一个类比。我看新闻比较少,很多新闻,包括这个,都是在数天之后,在一些人的博客上看到评论才去搜索新闻来看的,所以这一类比我是完成不了的,而只能在这里瞎扯扯。

  上面我所说的五种公民抗命途径,如上所述,即使最专制的政府,也会开放第一种,这条途径在我国同样是适用的,而且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的;至于第二种,我认为民主政体的政权也会开放这一途径。我对相关的政治理论不熟悉,所述难免偏颇,但我认为,是否开放第二条途径是可以作为是否是民主政体的一个标志的。这一条在我国只是名义上开放,暂时基本无法解决任何问题。除此之外,第三第四第五三种途径是任何政府都不会开放的,但问题在于政府对于出现了三四五三种公民抗命行为时政府所采取的是什么态度。有些政府对这些抗命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如民权运动时,对于马丁路德金所号召的一些违法的抗议行为,联邦当局大多抓进去关一晚了事,甚至对于在被南方一些保守州的法院所判决关押的抗命者,联邦当局也是尽量与州当局进行妥协。这是一种处理态度。

  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则是另一种处理态度,就是小事化大,大事化更大。在我第一印象看来,唐福珍的自焚行为只是属于第三种非法非暴力抗命,只有其亲属的所谓抵抗行为确实有一点暴力的倾向,但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似乎没有哪名城管受重伤?)至于一些扔致燃油弹之类的说法可信性不明,暂时不考虑。而当局的官方说法,却将这一行为直接提到了“暴力抗法”的等级,也就是从第三级提高到了第四级。这其实也是有传统的,例如谭作人调查四川大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调查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都不能算是公民抗命行为,但是公司机关直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再比如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郭&泉,其组建政党和号召七日在家革命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非法非暴力不合作抗命行为,在上个月却已经以同样的罪名被南京中院判刑;再比如天安门的某某事件,从非法非暴力,最终有演变为非法暴利抗命的趋势,但是整个事件的处理和定性,基本是照着最严重的第五种抗命行为来进行的。

  这两种针对非法方式公民抗命行为的处理方式,开放的或者压制性的,在政治上很难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哪个对哪个不对。只能说,首先,我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出发,自然是反正这种压制式的处理方式的;其次,从功利性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种压制性的大棒政策,在现在的国际舆论和政治环境下,恐怕只会带来更多的暴力。

  我只是设想,不论是甘地,还是马丁路德金,他们在号召和身体力行非暴力不合作的公民抗命运动的时候,他们当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们的理念,不论是民族独立,还是天赋人权种族平等,而非为了无谓的牺牲。这样的话,他们的运动能够达到目的的一个前提就是,当局还遵守游戏规则,且这套游戏规则(法律)仍然有可以符合正义的一面。对后一点来说,很显然,在希特勒当局统治下进行非暴力不合作抵抗恐怕很难有什么作用,因为当局的法律已经不在为公民心中的正义服务(所谓恶法不是法)。而对于前一点来说,他们进行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一个假设,就是他们认为,当局在他们非法游行、非法绝食甚至非法抗税之后,虽然会逮捕他们,但是他们有一个面对公正的法庭的机会,从而会被判处一个他们所能设想到的判决,例如绝食的行为最多面临短期的拘留;大规模的游戏最多面临几年的徒刑。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进行非暴力抵抗,以自己坐牢的行为来唤起更多人的良知,这就是为什么甘地时期的英国政府、民权运动时期的美国政府都尽量避免逮捕这些抗命运动领袖——因为被逮捕正中了他们的下怀,坐牢正是他们的目的。

  然后,如果甘地面临的一个政府是,他有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当局完全控制的不公正的法庭;有可能因为绝食就被判个十年二十年,有可能因为游行被判处无期甚至死刑;甚至有可能被抓走后直接打死扔进河里去,那他这时是否还会坚持主张非暴力呢?其实也许还是会的,虽然会有牺牲。为什么呢?就是我下面要说的非暴力的牛逼之处。

  我个人认为,非暴力理念的牛逼之处,就在于他把政府推到了一个如此的比两难境地还难的“三难境地”:如果不抓我,那就是认可了我的抗命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至少我是自由的,那我就继续以非暴力抗命;如果你抓了我,但是遵守法律,合法审判,那我没多久之后又可以从牢里走出来继续非暴力抗命,同时还可以引起更多公民的同情,唤醒更多人;如果你抓了我,但是不遵守法律,违法审判甚至暗杀,那我一个人的牺牲,就让广大的公民有了暴力抗命的正当性,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政府已经违背了社会契约,武装革命将一触即发。

  当然了,我说的上面这三点,不论哪一点,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局放宽态度处理不一定很快带来更多的公民抗命,但是民意的觉醒会慢慢推动当局的变革;而当局的压制性处理态度(如上面的第三种情况),不一定立刻就会带来武装暴动,但是,至少,长期的这样的处理态度会带来更多的暴力抗命,更多的暴力抗法。

  有时候,政府对一些反抗行为懦弱一点不一定就会使政府失去权力的;有时候,政府对一些反抗行为太过敏感太过压制,不一定就能使社会和谐。

dlzm 狗而屁之 , ,

积极平权措施

May 16th, 2008

 

  所谓积极平权措施,我这里因为不是写论文,所以没必要引用概念,简单讲,就是“积极”得“平权”“措施”……好,就当我什么都没事,举个例子吧。比如,我们认为中国存在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那么我们有两种手段来平衡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一种是消极的,就是废除一切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政策和法律,让大家平等;但有人认为这还不够,于是提出要积极得来平衡这种权利——我们不仅要不歧视他们,还要给他们优待,这类措施类似于“高考少数民族加10分”,或是“人大代表中必须有10%的指标留给少数民族人士”。我们所经常说的“无知少女”就是这样一种措施。(“无知少女”=无党派人士+知识青年+少数民族+女性)

 

  这种积极平权措施,一直让我非常困惑。高考的时候,因为我在西藏,所以我能以全国卷的600分出头进南大,而我高中的大部分600分以上的同学留在河北,这就是积极平权措施在起作用。西藏的能来,河北的不能来,不是因为西藏的人比河北的人有优势(比如北京的低分,这是因为北京人有更多的优势),而恰恰是因为他们的弱势,他们弱,所以我们要宁可让很多河北的优秀学生上不了好大学,也要让他们中的一部分上。而这所带来的困境就是所谓的“反向歧视”。河南信阳规定,为了尊重女性,所以凡是女的考公务员一律加分,这我在之前的博文上提到过了。这项措施让男的不爽了,觉得自己被歧视了;有些女权主义者也不爽了,认为这种积极平权措施反而是对女性不尊重的一种表现。当然,那里想考公务员的女生自然不会不爽,能加分,何乐而不为呢。

 

  事实上,深入考虑,这种积极平权措施为何会产生呢?确实,女性在生理上比男性有弱势,比如不能像男生那样连续几天不睡觉复习公务员考试,如果我们绝对的平等,将会造成更多的男性进入政府机关。但我们却不能保证这些进入政府机关的男性都有足够的理性思维和平等意识,在以后执行公务或参与制定各种政策时候,把男性和女性放在同等的地位考虑,为此,为了能实现将来男性和女性的平等,我们只能强制的、积极的让更多的女性进入政府机关,让她们在政府机关里作为女性的代言人发出声音,做出利益考虑。

 

  综合在一起想,积极平权措施就是这样一种措施:现在是不平等的,为了将来能平等,我们只能再不平等一下。现在女性是受歧视的,所以为了将来能男女真的平等,我们现在要歧视男性一下。所以,我们要问,这种不平等有没有正当性呢?答案就是,这种正当性来自于现在的不平等。

 

  于是,这个公式是这样的,不平等对待A+不平等对待B=AB平等。

 

  如果说人人都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并且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平等而侵犯别人的平等,那么这句话虽然好说,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所以,怎么才能知道,是否可以为了让黑人受到平等待遇而对白人不平等待遇,或者是否可以为了让女性受到平等待遇而不平等地对待男人呢?这就是问题的所在了,什么事情一遇到“平衡”的问题就很困难了。

 

  积极平权措施有没有正当性,又是否能起到作用呢?这个我还没想清楚,不过基于上面的说法,我明白这个机制是怎么回事了,这样做就可以避免自己成为一个“追求平等的愤青”,这样挺好。

dlzm 法学相关 ,